住宿地点:成都市
住宿海拔:500米
推荐景点:武侯祠、杜甫草堂、金沙遗址博物馆、熊猫基地、宽窄巷子、锦里、琴台路、玉林路等
这里是熊猫的故乡,火锅的江湖,茶馆的天下,更是你慢下来的理由;欢迎来到一半诗意一半烟火的成都!
小提示:
1.集合为自由活动,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2.工作人员出发前1-3天与您联系,领队会在集合日21:00前通知次日的出发时间;
3.长途旅行建议队员在抵达成都后,备零食和日用品,以防路上堵车不能按时就餐。
行驶公里:约480km
行车时间:约6-7小时
住宿地点:新都桥或雅江
住宿海拔:3400米/2700米
沿途景点:国旗隧道、红海子或折多山、鱼子西或墨石公园、新都桥
从成都出发经雅安,中午时分抵达康定后,前往红海子或者折多山观景游玩,下午抵达鱼子西或八郎生都远观贡嘎雪山。
新二郎山隧道:全长13459米,连接雅安市天全县和甘孜州泸定县,是我国高海拔地区长度最长的高速公路隧道,被誉为“川藏第一隧”。
折多山:位于四川省甘孜州境内,海拔4270米,是康八第一关;折多山是重要的地理分界线,折多山以东是山区,以西是青藏高原。“折多”在藏语中是弯曲的意思。
鱼子西:被称为甘孜秘境,这里被雪山360°包围,可以看到雅拉雪山、贡嘎群山等多个景点,让人可以一览无遗 地欣赏到壮丽的雪山景色。
小提示:
1、如遇鱼子西或格底拉姆,如因当地政策、路况、天气等原因关闭。无法游玩时则直接回酒店休息。
2、行程默认安排游玩鱼子西,鱼子西道路条件有限,鱼子西中转车费用60元/人,如原车师傅愿意前往,则此费用需要支付给原车司机,请知悉。(如临时关闭全车改为前往八郎生都,费用自理(参考价格:清洁费30元/人+中转车费60元/人)。
行驶公里:约420km
行车时间:约8-9小时
住宿地点:香格里拉镇或稻城县
住宿海拔:3750米/2980米
沿途景点:天路十八弯、丁真的世界理塘县、兔儿山、海子山
早起新都桥出发经理塘,连续翻越兔儿山、海子山、波瓦山等五座山后抵达香格里拉镇入住。
天路十八弯:海拔4659米,道路艰险曲折而得名。从山顶观看,曲曲弯弯如同一条巨蟒游在山林之间。
理塘:县城海拔4014m,有着“世界高城”的美誉,藏语意为广阔坝子有如铜镜;这里有中国最美丽草原之一毛垭大草原、康区最宏伟的格鲁派寺院——长青春科尔寺又称理塘寺等等。
兔儿山:以其独特的山势而闻名,远观时山峰形状酷似兔子的耳朵,因此得名兔儿山。
海子山:青藏高原上最大的古冰体遗迹,平均海拔4300-4700米。
小提示:
今天的行程将一直在海拔3000米以上行驶,当天翻越五座海拔4000米以上的高山,为避免高原反应(部分人会有轻微高原反应),请队友提前做好高原反应防范工作。当天行车时间较长,用餐时间不定时,客人可提前自备零食!
行驶公里:约80km/10km
行车时间:约2小时/0.5小时
住宿地点:香格里拉镇或稻城县
住宿海拔:2980米/3750米
沿途景点:五色海、牛奶海、珍珠海、诺绒牛场、冲古寺
早上换乘景区观光车进入稻城亚丁景区游玩一整天,下午出景区返回酒店。
稻城亚丁:当天游览线路参考:
游客中心→景区观光车34km→亚丁村龙龙坝→景区观光车3.4km→扎灌崩→徒步0.5km→冲古寺→1.5km珍珠海→冲古寺→电瓶车6.7km→络绒牛场(三怙主雪山)→骑马5.3km→牛奶海、五色海。
(1)冲古寺→络绒牛场:电瓶车往返70元,单程40元;(可选择徒步。)(客人自愿消费)
(2)络绒牛场→五色海、牛奶海:骑马参考价往返为500元/匹/人,骑马往返时间约4小时;(自愿消费,体重超过170的客人就不能骑马)
(3)因亚丁景区内无法提供用餐,景区内中餐请自理,客人可提前自备干粮。
小提示: 络绒牛场到五色海、牛奶海:此路段海拔高,对身体素质要求非常的高,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自费骑马前往游览。若身体不适执意前往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敬请自负!与俱乐部无任何关系。若遇游客多,马匹数量会出现供不应求,敬请谅解! 特别提醒: 如遇贡嘎措至牛奶海、五色海区域实施封闭,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若游客私自进入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行驶公里:400km
行车时间:约7.5小时
住宿地点:新龙或甘孜县
住宿海拔:3400米
沿途景点:稻城白塔、理塘、措卡湖
早起新都桥出发经理塘,途径稻城白塔,过理塘到新龙措卡湖游玩,晚抵新龙县或者甘孜县入住。
稻城白塔:也称白塔寺、尊胜塔林,藏语叫郎杰曲登。这座白塔不仅是藏族同胞心中至高无上的圣地,也是四川省最大的佛塔群落
理塘:县城海拔4014m,有着“世界高城”的美誉,藏语意为广阔坝子有如铜镜;这里有中国最美丽草原之一——毛垭大草原、康区最宏伟的格鲁派寺院——长青春科尔寺又称理塘寺等。 措卡湖:被誉为“人间仙境,九天瑶池”,又称赞多措那玛,藏语意为乱石丛中的黑色海水,是一个淡水湖泊,湖面面积约3平方公里,意为“绿宝石”。
行驶公里:约310km
行车时间:约5-6小时
住宿地点:色达县
住宿海拔:3800米
沿途景点:色达佛学院或东嘎寺、金马大草原
早餐后从酒店出发,沿雅砻江大峡谷前往色达县,途中翻越洛戈梁子山,眺望财神山卡瓦洛日,后沿6893县道前往色达。色达午餐后前往色达佛学院/东嘎寺游玩
色达佛学院: 是世界上最大的佛学院,是川西地区一个充满神秘色彩的地方,是色达海拔4000米的高原上一块与世无争的净土!
东嘎寺:东嘎”意为“白海螺”,东嘎寺系色达三大寺院之一,坐落在一座形似白色海螺的神山上,至今已有三百多年历史,在这里可以观赏色达金马大草原。 金马大草原:天然牧场,夏季丰美的牧草、开满各色野花的草沟、延绵起伏的山脊、音符一样流动的牦牛和羊群… 特别说明:东嘎寺和金马草原根据当天游玩进度和交通情况灵活安排,非必去景点,请知悉! 色达注意事项: 1、队员可自行通过【美团】或携程购买色达全域直通车,参考费用168/人,自行购票的游客请务必选择【色达一日游】,全车队友预约统一时间段和上车地点(洛若镇/县城二选一),如全车预约分散,司机不负责接送,客人自由活动安排,自由活动期间请务必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如游客未预约到色达进沟交通车导致无法入园,与我社与领队无关! 2、如因政府行为、法会原因等当地限制进入,五明佛学院不对外开放,不能进入,备选【东噶寺】,若【东噶寺】也不能进入,则自由活动; 4、佛学院是个禁烟、禁酒、禁欲、禁肉食的地方,请尊重佛学院规定;
3、在一些佛学院集体闭关的日子里,很难见到外出走动的僧人,对于佛学院“止语”的规定,要主动遵守,更不能强迫在修行持“止语”戒的僧人说话;
5、佛学院禁止飞无人机!!
行驶公里:约380km
行车时间:约6-7小时
住宿地点:丹巴县或甲居藏寨
住宿海拔:1700米
沿途景点: 龙灯草原、雅拉雪山观景台、丹巴县
早晨从色达向丹巴出发, 沿途的自然风光、藏家村落、信仰堆积的玛尼堆随处可见,晚抵丹巴/甲居藏寨/小金/金川入住。
龙灯草原:又称“格萨尔通”,盛夏水草丰茂,是藏民传统的牧场。既然有草原辽阔的韵风情光和风呪草低见到牛羊的美丽图景。
雅拉雪山观景台:这里可以远眺雅拉雪山的全貌。天气好的时候,可以看到雪山的金顶在阳光下闪闪发光,壮观而神秘。 丹巴县:深藏在横断山脉中的秘境,不仅以碉楼和藏寨闻名,更因孕育出"康巴之花"而成为传奇。
行驶公里:315km
行车时间:约6小时
住宿地点:成都(自理)
住宿海拔:500米
沿途景点:四姑娘山景区、猫鼻梁观景台、巴朗山
早晨向四姑娘山镇出发,游玩双桥沟景区。出景区后我们开始返程,途径猫鼻梁和巴朗山,沿高速公路前行抵达成都,圆满结束这7天的川西之旅!感恩遇见的每一个人,每一件事儿!祝愿大家扎西德勒!
四姑娘.双桥沟:以雪峰、牧场、草地、森林等为主,山高水清,地阔天蓝,宛如世外桃源,去感受那片彩林的斑斓和圣洁的气息。
猫鼻梁观景台:是观四姑娘山全貌和日出、日落的好地点。在猫鼻梁远眺,前面是海子沟,后面是四姑娘山,风景十分的震撼。
1、交通:根据人数安排车型,含与车辆相关的费用(油费/过路过桥/停车费/维修费/磨损折旧费等)。
2、司机:司机服务费(兼领队不陪同进入景区)。
3、全程住宿:7晚标准间(以选择的套餐为准)
(含赠送一晚成都集合酒店住宿,不用不退亦不做交换;订单无特别说明默认标间,沿途大床房较少,以预定时间优先安排;若单人出行则尽量协调拼房,若拼房不成功则补房差费用);
4、餐食:全程7个早餐+1个赠送的特色餐(如队员另外点餐需自理)其余正餐不含;
5、 随车配备摄影装备(相机或无人机或云台);
6、司机食宿补贴。
1.大交通:往返成都大交通;
2.用餐:全程餐食自理;
3.门票:景区门票、观光车、电瓶车、索道、缆车、骑马等敬请自理;
4.其他:因交通延阻、罢工、极端天气、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引致的额外费用;
5.酒店内吸氧、洗衣、理发、电话、收费电视、饮品、烟酒等个人消费;当地参加的自费以及以上,费用包含"中不包含的其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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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境内旅游合同
杭州市旅行社行业协会制定
备案号:杭市监[2021]合备字第3-1-2号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原国家旅游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蓝本,结合杭州市旅游发展要求制定。
2.本合同为推荐文本,供住所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旅游者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境内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本合同文本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补充约定。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变更的内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4.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推荐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旅行社与旅游者通过互联网在线旅游网站签订合同的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
6.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对旅游服务质量有异议时,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或者申请调解。
杭州市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96123。
境内旅游合同
甲方(旅游者或单位客户): 等 人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或单位住所地: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 手机:
乙方(旅行社): 杭州行若旅行社有限公司 电话: 18969932106
住所地: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滨水路15号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户外运动策划、体育赛事的组织策划等
开户行及账号: 工行杭州通惠支行120204840990006988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9MA28RJQU80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L-ZJ30603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线路及时间
线路名称: ,旅游团号: ;
时间: 晚 天,共___日,出发日期: 年 月 日,结束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1.旅游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元,由下列项目组成:
(1)甲方共 人,其中:成人 元/人,儿童( 周岁以下)占床
元/人,儿童( 周岁以下)不占床 元/人;
(2)导游服务费: 元/人,共 人,合计 元;
(3)其它费用: 。
2.旅游费用支付按下列第 种方式:
(1)报名时支付预付款 元,余款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付清;
(2)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款;
(3)其他方式: 。
3.甲方逾期付款的,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0.03%的违约金。
第三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乙方应当提示甲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甲方 同意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甲方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乙方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乙方未与甲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甲方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甲方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乙方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甲方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有权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接受相关组织、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4.甲方签订合同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健康状况、是否被司法机关限制高消费等),确保身体健康状况适宜本次旅游,发生意外时保证其所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5.甲方不得擅自脱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团的,必须征得导游的书面同意。行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如发生纠纷,甲方应当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拒绝上、下机(车、船、邮轮)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包括通过互联网或者当地旅游服务供应商提供的私人订制旅游产品等),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7.甲方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8.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甲方用餐时应当节约粮食、杜绝浪费,使用公筷公勺,树立讲卫生、讲科学、讲文明的好习惯;旅行时请自行携带个人洗漱用品,积极响应政府“禁塑限塑”要求,减少一次性塑料用品的使用;旅途中应当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投放,不乱扔垃圾。
9.甲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10.甲方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境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如因个人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或者赔偿相关损失。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甲方报名参团,核实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依法对甲方及客户个人信息保密。
2.乙方有权劝阻甲方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当旅游团队遇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时,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3.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额旅游费用并提供发票。
4.乙方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为甲方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5.乙方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甲方提供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单》,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2)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3)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4)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5)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旅游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等不确定性用语。
6.出团前应当告知相关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及应急联络方式等。
7.乙方为甲方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甲方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甲方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甲方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乙方将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9.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甲方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10.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接待旅游者过程中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经向甲方作出说明,甲方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
(2)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双方分担。
(3)造成甲方滞留的,乙方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八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甲方可以将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乙方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及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九条 甲方解除合同
1.旅游行程结束前,甲方可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甲方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甲方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2.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条 乙方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乙方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乙方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5项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甲方不同意变更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第十二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甲方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2项约定由乙方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项或者第2项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甲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团队行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三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协助甲方返回出发地或者甲方指定的合理地点。因乙方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乙方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2项,第九条第1项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甲方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听从乙方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由于甲方的过错,使乙方、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3.甲方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甲方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乙方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乙方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
乙方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甲方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6.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七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乙方具备履行条件,经甲方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乙方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甲方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甲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1款的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
8.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乙方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乙方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甲方,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甲方要求,乙方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第十五条 特别提示
1.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甲方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2.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参团,如危及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参团旅游
1.乙方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2.老年旅游者报名参团旅游的,应如实填写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及其家属的联系方式,须书面告知乙方不宜参加的游程及项目(包括交通工具、饮食、特殊地域环境限制等)。
3.未成年旅游者参团旅游的,应征得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未成年旅游者的法定监护人共同参团旅游的,有义务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法定监护人未参团旅游的,应当为未成年旅游者指定临时监护人。
4.老年旅游者、未成年旅游者在旅游途中应当注意自身安全,特别是在餐厅、浴室、卫生间及雨雪天步行时,应当注意地面湿滑,防止发生摔伤等意外事故。严禁参加高风险旅游及高风险娱乐项目。
5.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由于自身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乙方应积极协助其当地就医或返回,就医及返程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七条 责任免除
1.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包括违法犯罪行为、自身疾病、行为判断失误、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十八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游费用,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费用,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乙方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6)导游服务费;(7)乙方、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1)甲方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2)办理离团的费用;(3)合同未约定由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4)行程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2.离团,指甲方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3.脱团,指甲方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
5.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6.必要的费用,指乙方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邮轮)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7.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等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调解,也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委托他人签订合同,受托人应当如实告知甲方相关信息(包括个人健康状况、是否被司法机关限制高消费等),有义务将本合同涉及旅游者切身利益的相关约定及时、全面地向甲方作出必要说明,相关约定包括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特别提示和责任免除等约定。
2.甲方为单位客户,甲方参照上述第1项约定向其组织参团的旅游者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3.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组成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旅游预订单》《旅游行程单》《境内旅游安全须知》以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补充或者变更的协议、承诺函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甲方(签名): 乙方(盖章):
合同经办人(签名):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合同签约地点:
出行通知
精灵户外会在活动前一天发出“出行短信”,群发短信信息有延迟现象;另外不少智能机有短信屏蔽功能,请及时到垃圾箱寻找。活动短信会前活动前一天的下午17点之前发出,如果没有收到请及时与精灵户外联系。或者按原公布时间、地点集合。
联系电话:18966156650
活动保险
1、队员购买的旅游户外意外险(报名时发身份证信息+真实姓名)
2、如在活动中,队员由于各种状况不慎受伤,请第一时间联系领队处理。
3、队员如纯粹自身疾病引发的伤害不在保单范围内,如有特殊情况,请在报名前通知办公室。
4、留有手机号码的才会收到保险短信,一个手机号码对应一位队员。没留手机号码的我们都会购买,就是没短信而已!
【注意事项】
1、参加人员必须服从安排,严禁迟到车不等人,听从指挥,做到团结互助,安全第一,因不服从领队安排而导至意外,由队员自己负责。
2、保护生态环境,不得随意破坏植被,在活动中产生的垃圾随身带走,能降解的可以就地掩埋。
3、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4、任何情况下不擅自单独行动,随时保持联系。不擅入洞穴、河流和湖泊。
5、队员须按活动的装备要求准备个人装备(需自己携带),若由于装备达不到要求导致野营途中出现的问题,由自己负责。
6、如活动受自然、装备或社会等不可抗原因影响,领队有权对活动进程作出合理调整。
7、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问题应及时与领队取得沟通,方便领队做安排
8、过程和有关注意事项;
穿着适合户外,穿运动凉鞋,最好带备换衣物。带2瓶水,零食,有相机、手台的带上。
9、出游活动,可以让整个心胸都释放,但要牢记安全第一!
户外活动不同于传统旅游线路,对参加队员的安全、环保和团队协作精神要求较高,要求体现中华传统美德;
【责任承诺】
本活动参加者承诺:本人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成年人均在其近亲属监护下参加活动),本人明知本活动为自助性质的旅游活动并有一定危险性,但自愿参加活动。本人知道本活动为户外活动性质,实行“风险自担”原则。本人具有与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能力与健康状况,承诺服从领队指挥,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为防止意外事故,本人自愿购买保险。本人承诺,活动倡议者对活动中发生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在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发生时,领队人员有权视实际情况组织救援或改变行动计划。对于活动中发生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本人及其家属不追究活动倡议者的责任。本承诺自活动开始时自动生效。特此承诺。
【特别说明】
鉴于户外活动存在着一定的不可控性,请参与者正确评估活动存在的危险性,活动中产生的任何意外事件风险自负,建议出行前购买保险。报名参加活动者均视为认可以上约定。